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永德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举报:县纪委、监委受理反映科级及以下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各乡镇(街道)纪委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一般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县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管理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
(二)信访举报渠道
1.网络举报
登陆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网站进行举报。网址:http://yunnan.12388.gov.cn,根据被举报人的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省、州(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子网站进行举报。
2.电话举报
拨打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拨打永德县纪委县监委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电话:0883-5220797。
3.来信举报
向永德县纪委县监委的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通讯地址:永德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邮政编码:677600
4.来访举报
到永德县纪委县监委的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地址:永德县纪委监委办公大楼一楼群众来访接待室(105)
5.新媒介举报
通过“廉洁永德”微信公众号“12388一键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三)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登记:对信访举报材料贴条形码,登记基本信息。
2.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
3.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4.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