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系某市副市长,乙、丙均系该市私营企业主。2014年年底,甲与乙相识,2015年1月,甲从乙处借款500万元,二人约定年化利率6%,借款期限2年,2016年1月,受乙请托,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之子入职某国有企业提供帮助,2017年1月,甲将500万元归还给乙,乙表示不必支付利息。2013年,甲与丙相识,后陆续为丙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帮助丙赚取巨额利润,2016年1月,甲从丙处借款2000万元,2023年,甲退休前,将2000万元归还给丙,未支付利息。后经查,甲将上详情进入>>
【基本案情】 季某,某省属国有企业A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某,季某同学,私营企业B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之间一直联系紧密,有经济往来。 1999年,A公司为经营酒店,以4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处不动产。2002年上半年,季某得知该不动产所在街区即将提质改造的消息后,将该消息告知刘某,两人认为该不动产升值空间巨大。刘某遂向季某提出,欲以低价购买该不动产,并许诺达成交易后将送给季某好处费。季某考虑到二人一直关系较好,同时也为谋取私利,于是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并承诺为刘某争取最大利益空间。 200详情进入>>
网友“小李”问:如何准确认定挂名领取“高额”薪酬的性质? 答:“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挂名领薪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对于实际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正常薪资收入的情况,笔者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详情进入>>
特邀嘉宾 俞季锋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纪世东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赵蕾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马亚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基本案情: 张宏年,男,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卫市副市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等职。2020年9月退休。 违反廉洁纪律。2详情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