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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用好鉴定措施让证据更有说服力
发布日期:2020-12-24 09:46:58    信息来源:凤庆

“11.14专案中,一枚翡翠戒指的价格成了该专案必须攻克的一个难点,行贿人送给调查对象一枚戒指,但是行贿人无法提供该戒指具体价格的依据,调查组也查不到能证明这枚戒指价格的任何证据,最后调查组通过对该戒指进行鉴定确定了行受贿的具体数额。”这是凤庆县监委在案件调查中采取了鉴定措施精准固定证据的一幕。

鉴定措施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机关依法采取鉴定措施收集的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近年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手段的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的实际,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实战训练,在监察调查中精准运用鉴定措施收集、固定证据,让鉴定措施在监察调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鉴定,让我们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但必须把握好总体原则,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调查取证这一目的来展开。”据专案组领导介绍,鉴定意见要符合证据应具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与形式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确保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必然要求,也是鉴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曾令军  茶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