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责任,近日,镇康县制定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脱贫攻坚工作落实不力、担当不足、作风不正、纪律不严的行为进行严肃责任追究,确保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层村(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中央、省、市下派的驻村工作队员),实现责任追究对象“全覆盖”。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结合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范围梳理出8种问责情形,并细化每种情形表现形式及相应责任,切实增强责任追究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视情节轻重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停职、免职等;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单独实施,也可合并使用。
办法的制定,为全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也为责任追究明确了方法,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打实”、“零容忍”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