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纪检监察队伍两年来,参与办理过案件,案件的审查调查对象多是工作或生活中的熟人、朋友或是曾经的领导,目睹过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艰辛付出和贡献,当看到他们成为审查调查对象,心里难免有些唏嘘:他们也曾为民生和建设立过功,创过业,功不可没,而违纪违法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惩处,对他们的功过是非之间的纪法惩处是否有一个平衡点?严惩会不会打击到其他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呢?心中产生了诸多难解的困惑。
近期在办理一件审查调查的案件中,心中更是矛盾重重,忽然想起延安黄克功案,便再次查阅,读完后心里豁然开朗,一扫困惑阴云。
黄克功少年参加红军,跟随毛泽东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参加反“围剿”战役和长征,多次负伤,屡立战功,26岁就成为红军师团级干部。1937年因逼婚未遂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召开公审大会,判决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在公审前一天毛泽东给审判长雷经天写了一封公开信,信中说道:“黄克功过去的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如今阅读都还感受到信中句句振聋发聩,字字掷地有声。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说道: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正是黄克功案让我感受我们党对党员必须执行更严格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让党具有更强的战斗力和生命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同时也深刻理解了《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之规定的重要意义。至此,放下心中疑虑,轻装上阵,不再犹豫。(鲁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