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不到三年,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临沧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李光辉同志学习后这样评价。
确实,此次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实现了制度与时俱进,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比如:从政治性更强方面而言,新修订的《条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的本身与时俱进。增写了“两个坚决维护”内容,体现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增写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内容,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提供了新思路、新要求,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旨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达到治本功能作用。《条例》明确不同形态的纪律依据,每一种形态有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体现,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根源,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震慑力,为全体党员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表明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的、硬碰硬的,表明纪律的“笼子”越扎越紧,等等。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此次的修订,无论从各方面内容来看,都体现与时具进、管党治党不断规范化和科学化等特点。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应带头学习贯彻《条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做学习《条例》、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模范,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在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临沧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光辉同志再次要求和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