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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监委出台问题线索和案件办理督办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10 15:49:38    信息来源:案件监督管理室

为规范问题线索督办工作,切实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近日,市纪委市监委制定了《问题线索和案件办理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督办的内容为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的问题线索;信访室移送的检举控告;录入案件监督管理系统的问题线索及案件等。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应当对接收的问题线索、检举控告及时分流转办,不得拖延和积压。

《办法》强调,年内承办部门被书面提醒累计3次或被督促办理2次,由案件监督管理室领衔负责常委(委员)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年内承办部门被督促办理累计3次或被提示预警2次,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对承办部门领衔负责常委(委员)及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内承办部门被督促办理累计4次或被提示预警累计3次,案件监督管理室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将相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督办情况进行季度通报,督办情况列入市纪委市监委综合考核内容。(杨枝    孙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