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尹向阳做客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就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接受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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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的在线访谈。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于7月8日起开始执行。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临沧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尹向阳同志就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这个话题进行在线交流。尹书记,您好,欢迎您!
尹向阳: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请您首先谈一谈,通过学习《问责条例》,您,有什么样的认识和理解?
尹向阳:
好的。我认为,此次出台的《问责条例》是继《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谁的责、由谁来问责、问什么样的责、如何问责”等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主持人:
《问责条例》是对党章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您认为此次出台的《问责条例》,有哪些新意呢?
尹向阳:
的确,与以往的问责制度相比,此次出台的《问责条例》有不少新意,我认为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文本比较简洁。《问责条例》共13条,不到2000字,使用纪言纪语,易读易懂,便于执行。二是聚焦从严治党。《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目标,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进一步突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三是突出责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 《问责条例》的出台警示全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任何地方和单位,只要发生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定、不扎实等问题,就要按照规定严肃追责。四是指向“关键少数”。《问责条例》抓住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核心,指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对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具体界定。五是强调齐抓共管。《问责条例》在以往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基础上,把责任分解压实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实现齐抓共管、责任共担。六是体现“全”与“严”。《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解决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明确了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解决了问什么样的责,怎样问责的问题。同时,实行“终身问责”,那么更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要求。
主持人:
您刚才说到,《问责条例》聚焦的是“关键少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这个“关键少数”?
尹向阳:
好的,针对问责谁的问题,《问责条例》将问责对象界定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包含了党的组织,另一方面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直接指向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体现了有多大的权利担多大的责任,让“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层层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
主持人:
《问责条例》明确的6种问责情形中,其中前5种比较具体,而第6种列出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您如何来解读呢?
尹向阳:
我理解是,《问责条例》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在第六条问责情形中,首先列举出5种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使问责的情形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也非常便于执行,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引导作用。而第6种问责情形,是一种“兜底条款”,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前5种问责情形不能概括的情况,那么怎么办?就可以通过这个“兜底条款”来予以适用,充分体现问责的“全”和“严”。
主持人:
此次出台的《问责条例》有网友评论为“史上最严”,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尹向阳:
我认为的确如此。比如说,《问责条例》非常明确的把党组织作为问责对象,这在过去是少见的,问责方式也比较严厉,从“检查”直至“改组”。再比如说,《问责条例》特别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就比较厉害了,也非常务实管用。我们知道,有些责任是阶段性的,工作完成了责任就完了,而有些责任是长期的,最突出的就是工程建设,建设期间拍板了、验收了,但之后出了问题,无论时限多长,都逃不了、都要被问责,这也为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提了醒,要牢记永远担责。
主持人:
中央在一年之内,先后修订了《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也出台了《问责条例》,你认为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关联吗?
尹向阳:
中央修订出台这三部党内法规,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有力举措,这三部法规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体系。《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是倒逼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从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到出台《问责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
主持人:
当前,全省各级党组织正在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您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与开展问责工作有什么联系?
尹向阳:
我们知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既着力治“病树”,努力拔“烂树”,又全力护“森林”。 《问责条例》体现了这一要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它以问责为手段,把监督关口前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形成方式多样、惩教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纪工作格局,防止干部带病往前走,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后果,这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法规实践,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
主持人: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请您结合临沧市的实际,向大家介绍一下临沧的具体做法。
尹向阳:
《问责条例》出台后,临沧市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措施要求,细化工作分工,抓实对《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具体有这么几点做法: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市委常委班子以上率下,在市委常委会、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上,专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广泛开展自学、组织专题学习、开展专题培训和警示教育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问责条例》的学习,以学促知,以知促行。二是细化责任分解。市委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问责条例》与本地实际相结合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临沧市学习宣传贯彻《问责条例》实施方案,把问责工作细化分解到党的工作部门,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总抓手,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确保制度的笼子立起来、严起来。三是强化监督执纪。市委把全面从严治党置于全盘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一系列果断有力措施,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纪律“底线”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释放从严治党正能量。四是掀起宣传热潮。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都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对《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深入报道,营造了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引向深入。
主持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于人。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是各级纪委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在这请您介绍一下,临沧市纪委下一步将如何来强化责任担当,推动《问责条例》的落实?
尹向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临沧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这一要求,认真推动《问责条例》的落实,具体地讲,重点要抓好几项工作:一是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树牢担当精神。要把《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知纪明规、心存敬畏,切实将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坚决防止“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现象,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敢想、敢干、敢担当。二是坚持真管真严,推动责任落实。要在《问责条例》的执行上下功夫,使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及时研究制定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让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化、常态化。同时要抓住“关键少数”这个关键,强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促使这些人自觉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动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三是坚持敢管敢严,强化纪律审查。要保持惩治腐败的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我们继续将“三类人”作为惩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六项纪律”的监督检查,同时,严肃查处违纪行为。我们充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去、把增量遏制住。四是坚持长管长严,深化作风建设。要继续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我们要密切关注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以严格的制度约束和刚性的问责追究相辅而行,确保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五是我们要做到打铁还要自身硬,正人需先正己。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主责主业,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决不允许出现“灯下黑”。 同时也借这个机会,感谢大家对临沧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也希望大家提出建议,帮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为临沧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主持人:
通过刚才尹书记的解读,我们对《问责条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感谢尹书记今天做客我们的演播室,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收看,下期节目,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