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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纪委通报6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
发布日期:2016-08-18 07:30:00    信息来源:云南省纪委

日前,云南省纪委通报了部分地区查处的6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

1.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昌恒因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问责。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张昌恒任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经张昌恒同意,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向招标代理公司收取“专家评审费”共计205.1万元,违规将其中的180.24万元发放给单位干部职工(截止2016年8月16日,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的资金已收缴86.38万元,其他的正在收缴);违规将收取的保证金分4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昭通建行获取利息60余万元。张昌恒同意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违规向4位副局长发放汽车燃油补助费5.24万元(已收缴上交财政)。2016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张昌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大理州巍山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利军因分管部门多人违纪违法被问责。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杨利军在担任大理州巍山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其分管的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严重违纪,部门违纪违法案件多发, 杨利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杨利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职务重新确定为副主任科员。

3.红河州绿春县大黑山乡原党委书记何波发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被问责。2011年11月至2016年3月,何波发任红河州绿春县大黑山乡党委书记期间,对大黑山乡政府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套取财政资金275.58万元在账外管理使用的情况没有予以制止;对大黑山乡财政所所长李沙(另案处理)截留、占有绿春县财政局先后下拨的2010年至2015年草畜平衡补助资金21.8万元的违纪行为监管不到位。2016年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何波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大黑山乡党委书记职务。

4.临沧市沧源县单甲乡原党委书记刘文明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被问责。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刘文明任沧源县单甲乡党委书记期间,与时任乡长张华共同商量、默许张华操作,套取扶贫项目及其他资金私设“小金库”共计670余万元,用于乡政府接待费、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等支出。同意张华、单甲边防派出所占用红砖、水泥、钢筋等佤山幸福工程等项目物资,折合人民币20.09万元。2015年5月,张华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刘文明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2016年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刘文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玉溪市元江县司法局局长白永军因单位违规用公款支付部分手机款及通讯费用问题被问责。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元江县司法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中国电信元江分公司通过保底消费赠送手机业务,违规用公款支付部分手机款及通讯费用共计人民币8.245万元,领取31部手机,分配给司法局干部职工使用。2015年11月,县司法局干部职工主动退缴违纪款8.245万元已上缴县财政。2016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白永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文山州广南县篆角乡卫生院原院长王文林因单位私设“小金库”和多次公款消费被问责。2008年3月至2015年12月,王文林在任广南县篆角乡卫生院院长期间,篆角乡卫生院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13.49万元;篆角乡卫生院先后多次用公款共计1.889万元到KTV娱乐场所接待消费。2016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王文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有的甚至自身存在问题,更无从以上率下,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

通报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化问责工作,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管好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尊崇党章,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各种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