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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安全生产事故中失职渎职案件要准确把握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8-03-27 07:30:00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工商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股长,2011年4月至2016年8月,负责对该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王某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县某豆制品厂的锅炉到期未年检,存在安全隐患,未对该厂报停状态进行跟踪落实,未对该厂锅炉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厂长期使用未年检锅炉生产腐竹的情况,致使该厂锅炉在2016年1月24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李某、钱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二 郝某,中共党员,某县乡镇副镇长,负责该镇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3月,该县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其在对全镇非法违法企业排查过程中,没有按照该县、乡关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排查整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将该镇耐水涂料黑加工点排查出来上报并监督,该黑加工点非法改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郝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郝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属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就发生的时间来看,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某、郝某作出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失职渎职案件成为监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由,这类案件应当先由监委调查处置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和郝某的失职渎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纯客观的判断,不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为转移。因此,监察法施行后,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在审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过程中,如何认定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成为审理人员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该问题关系着监管人员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进而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笔者认为,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一是合理描述条件(失职渎职行为)。上述案件应当以与被调查人从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所预见或者可能预见的事实为基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一般其他人,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知识比一般人丰富,其安全生产职责也不同于一般人。法律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安全生产的职权,是希望他们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所以对条件进行描述时需要以与被调查人从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所预见或者可能预见的事实为基础。案例一中,可以将条件合理描述为:“未发现该县某豆制品厂的锅炉到期未年检,存在安全隐患,未对该厂报停状态进行跟踪落实,未对该厂锅炉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厂长期使用未年检锅炉生产腐竹的情况。”案例二中,可以将条件合理描述为:“没有按照该县、乡关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排查整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将该镇耐水涂料黑加工点排查出来上报并监督。”

  二是合理描述结果(事故内容)。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失职渎职行为一般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合理描述结果是指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纳入到结果的描述中。案例一的直接原因是“该厂长期使用未年检锅炉生产腐竹”,因此,可以将结果合理描述为:“因该厂长期违规使用锅炉,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案例二的直接原因是“非法改造锅炉”,故可以将结果合理描述为:“因该黑加工点非法改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是判断条件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上述两个案例应用一个同样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替换,来判断行为人与事故之间的关系。需要判断的是条件和结果是否为“无条件就有可能无结果”的情况。若没有失职渎职行为这一条件,安全生产事故这一结果是否有可能不发生。如果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不发生,则失职渎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关系;反之,则没有必要关系。审理人员需要判断的是,如果被调查人和其他同样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认真履行了自身安全监管的义务,这起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有可能不发生。综合案例一和案例二具体案情,工厂和黑加工点存在长期违规使用锅炉或者非法改造锅炉等问题。被调查人作为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拥有多种监管途径,通过锅炉年检、网上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都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上述案件的条件和结果满足“无条件就有可能无结果”的情况,也就是说没有被调查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这两起安全生产事故就有可能不发生,故失职渎职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关系。

  四是比较概率。审理人员在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需要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的经验来判断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大大提高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即概率的相对值是否显著提高。上述案例中,工厂和黑加工点存在长期违规使用锅炉或者非法改造锅炉等问题,这一基本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改变。如果没有被调查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工厂和黑加工点就有可能不会非法违规生产,不至于发生爆炸。因此,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的经验可以认为,被调查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大大提高了工厂和黑加工点进行非法违规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概率。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调查人的失职渎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审理人员应当经相应程序审批后作出处分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