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临沧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聚焦主业“转职能”
大幅精简调整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经过清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原来的126个缩减为14个,精减率达88.89%。优化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成立了市巡视联络办公室、市纪委案管室、市问责办,实行全员办案,使人员配置进一步向办案和监督工作倾斜。找准角色定位,明确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安排纪检监察干部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处突维稳等与纪检监察职能关联度不高的工作,做到“专职专责”“术业专攻”,使纪检监察机关回归执纪监督本原。
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在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前,由市纪委领导带队对部分县区和市直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92项。党的十八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监督检查114批(组)573人(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88件,处理137人,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33人。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抓好“三难”问题,“三公”经费问题,滥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占用办公用房问题,超标配备公车和违规购车问题,大操大办婚丧宴请问题,持有会员卡问题,出入“私人会所”以及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先后通报了4批22起作风方面的顶风违纪问题。加大对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共问责各级领导干部178人。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创新机制“转方式”
全面推行“五级联动”办理群众诉求监督机制,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出台了《关于做好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解决群众诉求问题工作的意见》,厘清了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解决群众诉求问题的领导责任、工作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市县乡村四级开通了群众诉求渠道五级联动监督平台,配备了监督平台工作人员1111名。去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诉求10128件,办结9961件,办结率为98.35%,群众满意率92.23%。在市县乡三级同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每月15日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将解决群众诉求工作关口前移,去年以来,共有3999人(次)纪检监察干部参加接访,接待来访群众245批次733人,受理解决群众诉求244件。在全市建立了8个解决群众诉求工作联系点,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协调、指导和督促联系点解决群众信访诉求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生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在全省率先建成了民生资金电子网络监察管理系统,将民生资金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制定了《临沧市民生资金电子网络监察管理办法》、《临沧市民生资金电子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不断完善民生资金监察系统建设,规范监管内容。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侵占、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今年以来,临沧市民生资金电子监察管理系统共录入民生资金信息183项,惠及全市195万群众,录入的民生资金达70.5亿元。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定《临沧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从26个方面明确了全市新一轮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措施。实行“一述两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分批组织县区、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严格实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实行市纪委常委班子成员约谈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派驻机构及县区纪委负责人制度。开展廉政审查工作,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严肃纪律“转作风”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工作规则》,健全完善了市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制度。针对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重点业务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明确了权力运行关节点,细化了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了纪检监察权力正确行使。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有关情况报告、重要情况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廉政档案报告、案件查办报告等“五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运行管理。
严格教育监督管理干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从严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通知》,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五个不准”规定。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和改进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机关党委、案件监督管理等内部监督职能作用。严肃责任追究,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处理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先免职调离,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因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