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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出台办法 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
发布日期:2021-02-26 09:41:09    信息来源:案件审理室

近期,临沧市纪委市监委对各县(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已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确保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效果,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市纪委市监委会制定出台了《临沧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依据、评查范围及坚持的严则、评查的方式、标准、档次确定、评查的程序、结果运用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办法》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分为:日常评查、专项评查、定期检查。日常评查主要是对机关移送审理的案件,对县(区)报批、备案案件的审理审核及申诉案件的办理等,进行日常案件质量评查。专项评查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某行业、某领域的案件或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组织进行专项质量评查。定期评查主要是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牵头,抽调人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县(区)和派驻(出)机构案件进行全面案件质量评查,每年开展一次,可采取实地评查或集中评查。定期评查采用百分制,按分数将案件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案件,75-94分为良好案件,60-74分为合格案件,60分以下为不合格案件。

《办法》规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行到位、管理规范等八方面为标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当年综合考核(案件审理部分)的重要依据,专项评查和定期评查情况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苏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