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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纪委市监委关于恢复群众来访举报接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11:58:48    信息来源:信访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完善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纪检监察工作“两不误”,经临沧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同意,自2020年3月4日起恢复群众来访举报接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逐级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依规依纪依法受理检举控告。请根据被反映人的职务和级别向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举报反映问题,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的态势,但疫情还未完全结束,来访群众要加强个人防护意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来访时必须正确佩戴口罩,人员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扫码出入接待场所,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请及时就近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三、自觉维护来访秩序。请自觉遵守接待场所工作要求,严防聚集性疫情风险。来访群众应当自觉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入场。5人以上来访反映同一问题的,按规定推选1-2人代表参与接谈,其余人员请自觉离开接待场所并返回当地,禁止在接待场所及周边地区逗留和聚集。

四、提倡通过网络、电话和来信方式检举控告。除来访举报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和来信方式进行检举控告,其中网络最快捷,电话最方便,来信最经济,还能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带来的疫情感染风险。通过网络、电话、来信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都会与来访举报同等对待,及时受理,认真办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纪委监委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决定是否恢复群众来访举报接待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中共临沧市纪委 临沧市监委

2020年3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