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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 】 敲在心尖上的法槌
发布日期:2022-02-25 15:05:03    信息来源:临翔区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的敲落,临沧市临翔区一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正式开始庭审。

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参加庭审旁听。一早我就随着同事到达区人民法院,填写身份信息、领取旁听证、测量体温,一切准备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上午10时庭审开始,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随后进入的审判长身着法袍,让我与其他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感受了到法庭的庄严和神圣。

被告人董某某原是临翔区综合执法局的一名干部,公诉机关指控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沙某某、王某某分别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25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着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各环节紧张进行,控辩双方就案件的调查取证、适用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公诉机关提到被告人凌晨与朋友喝酒后,执意驾驶机动车最终发生了事故。被告人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情况,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车辆碰撞受损,第二天就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赔偿,期间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作事故调查。”

这让我回想起近期通报的多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凌晨、郊区偏僻路段、自认为没有喝醉、有多年驾驶经验”都是案例中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时抱有的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他们有的像此案的被告一样,以“未造成重大伤亡”“首犯”等为自己开脱,有的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在法律面前拥有“防护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行为是思想的反映。酒驾入刑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大众的普遍共识,但依然有个别党员和公职人员以身试纪试法,置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背后是其“精神之钙”的“流失”、党性的“失守”。

“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导致了今天的后果。案发后我积极赔偿受损车辆,我的工作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恳请法院判决我免于刑事处罚。”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的一番话让人不胜唏嘘。

然而人生没有彩排,不能选择重来。随着庄严的法槌声落下,被告人董某某被依法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被告人因其酒后驾车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给他的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单位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在公众面前造成了负面影响,败坏了党风政风,安静地庭审现场只剩下被告人的哽咽声。

看着一名年轻的干部接受审判、真诚忏悔,比任何警示教育都让我震撼,“他后悔了吗?”这个问题一直在我脑海中重复,我无法得知坐在被告席上的他真实想法,但我希望,你我都不会成为“下一个他”。(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