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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关于践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7-20 17:42:45    信息来源: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腐败存量不断减少,执纪越严、政策导向越明,审查调查对象主动交代问题的越来越多,“四风”问题整治成效显著。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纪委监委既执纪又执法,履行双重职责,监察对象范围扩展、办案要求提高等新情况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畅通无阻无疑是检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近年来,云南政治生态不断遭受“源头式”污染,白恩培、仇和、秦光荣等流毒给云南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给党的事业和党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面对当前严峻的云南反腐败斗争工作,如何找准工作的着力点,精准履行执纪执法职责,切实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不断增强云南纪检监察工作的辨识度,则成为一个亟待研究、攻克、实践的探索。

   一、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准确把握大局大势,主动适应改革要求

当前,腐败存量依然很大,腐败增量还需继续遏制;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顶风违纪的问题仍然突出;有的问题隐藏较深,违纪违法方式出现变异,涉及领域越来越专业,发现难度越来越大;拉拢腐蚀执纪执法机关和人员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等问题突出,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战略定力,准确把握大局大势,站稳工作定位,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以更高的站位、更长远的眼光、更精准的思维谋划和推进审查调查工作。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些重要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目前队伍建设状况与新体制、精准履行执纪执法职责、提升专业化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执纪执法权力集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也面临更大风险,更需有效监督制约,我们要准确把握大局大势,在重塑“形”基础上重铸“神”,不断在总结探索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改革要求。

(二)深化纪法双施双守理念,聚焦监督工作重点、精准发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忠实履行职责,强力反腐惩恶,以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持续深化纪法双施双守理念,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更加注重提高专业化水平,着力提升掌握政策策略、谈话突破、运用信息化手段、证据收集固定运用等专业素养,着力提高精准发现问题、研判、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和本领。

(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提高法治化水平,创新思路和方式方法

坚守政治机关定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鲜明的立场、坚决的态度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扛起“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更加注重提高法治化水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严格落实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和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查深查透,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注重强化创新思维,创新思路和方式方法,盯住证据标准把握、措施使用、工作衔接对接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和调查研究,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盲点、难点,不断巩固深化改革成果。注重协调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的密切配合,点面结合,深挖瞄准腐败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精准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

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一些重要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等协作配合制约机制有待加强

目前《监察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的监督权,被转隶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对监察机关的制约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司法程序环节的监督更多是要通过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中采取的技术调查等措施,如何与公安机关有效衔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如何与国家安全机关的有效协作,监察机关人员与公安、检察机关如何互相配合与制约,这一系列的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二)监督执纪执法力量不足,信息化系统建设水平滞后

监督力量不足,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充实,纪检干部队伍中熟悉财务、审计、法律的专业人才紧缺,具体办案技巧和专业业务的系统培训不足。因问题线索存在涉密性,派驻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在监督力量整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深度方面协调衔接有待进一步协调完善。州(市)、县(区)纪委监委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处于滞后状态,运用大数据辅助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人员紧缺、能力不足、条件不具备、设施不完备,通过信息化辅助决策、数据应用,办案指挥的条件存在困难。信息安全保密和数据共享等方面也存在困难。

     (三)执纪执法贯通运用能力不足,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转隶、转岗充实入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薄弱,存在本领恐慌,在调查取证、谈话技巧、笔录制作等方面能力薄弱。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以往的工作思路惯性作用没有完全打破,依然习惯用老办法处理问题,导致政治监督效果不明显,查办案件工作不细致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工作思维,切实解决纪法衔接、法法衔接中的能力不足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意见建议研究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问题根源,理应从以下路径抓好解决。

     (一)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强化初心使命教育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地纪委监委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政治性,把握好改革的根本,有效整合地区、部门反腐败工作力量,实现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协调一致运行。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抓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根铸魂。全面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度,健全理论学习、检视问题、抓实整改长效机制,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用理论武装头脑,用使命引领前行,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统筹谋划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延伸监察监督触角

要在制度细化配套上下功夫,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机构工作职责和监督有关细则,出台专门意见,统一有关文书和程序,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着力健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实现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达到优化权力结构、强化监督制衡的目的,有效防止日常监督权、线索处置权、立案审查权和调取证据权等多种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廉政风险。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科学排查认定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健全干部全方位监督机制,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制,确保领导干部以自身正的良好形象树立全面从严治党的标杆,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探索解决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不同步的问题,如向重大投资项目派出监察专员,将监督的“前哨”和“探头”布设到前沿和新增领域,全面拓展监察网络,打通监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督铁军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重要组织保障。纪检监察干部掌握党和国家监督利器,各地纪委监委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经常打扫庭院、坚决清理门户,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和内部督查机制,健全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队伍,在实践斗争中显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要同向发力提素质,深入开展纪检监察业务专项培训,培训紧扣监察工作流程、审查调查程序、案件审理规定等要点,组织参与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着力提升干部履职能力。打造“学习课堂”品牌,推动成果深度转化。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总结,提炼经验、发现短板、改进工作,开展全员读书荐书活动。锲而不舍强作风,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发挥“头雁效应”,以上率下涵养风气,弘扬工匠精神,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身边先进典型引路,学榜样、见行动,营造勤勉敬业的廉政文化。强化廉政教育和纪律约束,注重从组织上关心关爱干部,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李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