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纷呈复杂、纵横交错的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网,比如亲人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等等。作为自然个体,纪检监察干部在生活中也必然避不开这些关系。面对各种同学聚会、校友聚会、战友聚会、老乡聚会、同事聚会、朋友聚会……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应对才能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呢?
首先,必须认清自己受邀参加的聚会是什么性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党规是必须的,在参加各种名义的聚会之前,必须认清受邀参加的聚会是否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如不注意就会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当然,几个老乡、同学、战友的偶尔聚会是不能等同于“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
其次,必须认清自己受邀参加的聚会在什么地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何为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纪检监察干部到这类场所接受宴请,就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再者,必须认清自己受邀参加的聚会有些什么人!生活中,一些违纪违法人员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来拉拢、腐蚀纪检监察干部,施舍小恩小惠以求在工作中得到“关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接受请托、办人情案,接受宴请或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所以,面对聚会邀请,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主动问清楚有些什么人,如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人员参加,就应当果断拒绝聚会邀请。
总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生活中必须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妥善应对各种聚会邀请,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临翔区纪委监委 丁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