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搜查时常被有些不知情的人说成是“抄家”,这是对搜查的误解,“抄家”只是来自民间和古代文学作品中的一种说法,影视作品里的“抄家”也有夸张的成分,它并不是单一的搜查行为,大多是指被抄家人家产的没收,甚至家眷的“俱充发为奴”等。而搜查是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重要措施,对于查清案情、追缴赃款赃物、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搜查前做好准备工作。被调查对象立案后,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首先,要确定搜查范围和重点。搜查前,调查组要掌握被调查人、其主要亲属以及其他密切关系人的房产、常住地址、办公地点、驾驶车辆和行踪轨迹,确定搜查范围和搜查重点。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搜查方案。搜查方案要明确搜查的目的、人员分工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每个搜查小组中要有2名以上熟悉案情的调查组人员,由其中1人担任现场指挥员,1名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1名陪护被调查人女性亲属的女同志。必要的时候,提请当地公安机关派员维护搜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第三,要做好保密工作。搜查前要初步熟悉搜查的地点周围环境,对搜查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严格保密,搜查前保密工作做得好,才能保证搜查的效果,才能确保搜查有所收获。
搜查过程要依法依规。整个搜查过程要依法、文明、全面、细致,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进入搜查现场前,搜查人员要依法向被调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在搜查对象住宅时,尽量避免家中老人、孩子在场,确保有至少1人见证人全程陪同在场,搜查全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
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将搜查情况按照顺序如实记录,写明搜查的起止时间、详细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调查人员、搜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见证人要逐一签名或捺手印。如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规范处理涉案物品。搜查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要进行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对拟扣押的款物、书证、电子数据等资料,逐一进行编号、登记、拍照。体积过大、重量过重的不宜挪动的物品,可在其存放的位置或房间内粘贴封条,对其拍照,认真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禁品比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毒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等,工作人员要单独扣押、登记,并拍摄方位照及细目照。通过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搜查结束后,要安排专人对搜查扣押的物品进行分类整理。对赃款赃物及时登记造册,移交给专门部门妥善保管;调查组对书证材料认真进行梳理、筛选;对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逐件编号,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委托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经调查核实,查明被查封或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不是违纪违法所得或违纪违法所得购买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解除上述措施,将财物依法返还持有人、所有人,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蒲鲜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