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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浅析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状
发布日期:2020-11-30 09:31:29    信息来源:双江

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农村基层组织,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代表群众履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责,同时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符合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群众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当前,有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国家涉农惠民政策无法正确的贯彻实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一、呈现特点

(一)发案领域广泛。从近年纪委监委查办的案件,结合其他地区办理的案件分析,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涉及农村各个领域,农村征地开发补助、涉农惠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农村扶贫专项经费实施等,成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易发高发领域。 

(二)人员相对集中。一是从涉嫌犯罪的人员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主要发生在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村长)等关键的岗位,这些人员直接掌控村委会(村、组)业务权和相关资金(经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权,有相当方便的职务上的方便。二是从利益受损害的人员看,几乎涉及全村(组)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贪(挪)则已,一贪(挪)全占。

(三)罪名较为单一。当前,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相对活跃,农村征地开发补助金、支农惠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扶贫专项经费数目剧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这些资金时,抵挡不住诱惑,党和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实施过程中,有急功近利、立竿见影的趋势,贪污、挪用就成一些人基层组织人员侵占群众利益的最直接最主要手段。

(四)涉案金额较大。过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小。现在,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涉案金额都在几万余元至几十万余元之间。

(五)政治危害严重。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农村基层组织,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代表群众履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责,同时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履行职责,与群众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但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国家涉农惠民政策无法正确的贯彻实施,引起群众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原因分析

(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完善,财务管理混乱。农村村民委员会、尤其是村民小组(村)基层组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有的不按规定做账;有的干脆不做账;有的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帐证不符;有的对专项资金不设立专户,专款不专用;有的记帐凭证不全,收支不入账,白条一堆;有的不按规定公开财务账目,或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等等。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为民意识淡薄。多数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由于文化水平不高,综合素质不高,为民意识淡薄,有的把担任村干部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在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有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捞点、占点问题不大;有的认为贪污腐败的人很多,抓到的人很少,心存侥幸。

(三)普通群众对涉农惠民政策基本不清楚,维权意识淡漠。大多数村(组)基层组织对国家的涉农惠民政策宣传学习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普通群众对相关政策基本不清楚,有的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村务公开落实不到位,村民群众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往往流于形式,一般农村群众只关心个人的生存、就业、收入和物质条件改善,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违纪违法苗头漠不关心,等到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自己利益时才相约一起反映或、举报。

(四)党政职能部门对下指导监督制约不力,自身监督淡化。党政职能部门,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基层对下指导监督制约不到位,对村基层财物指导管理停留在表面,对村资金使用特别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不力。村务监督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相互监督意识不足,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组长(村长)独揽大权,对村级财务有相对较大的分配使用权,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变相成为村支书、村主任、组长(村长)的办事员,完全听从他们指挥。

(五)制约查办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因素较多,侥幸心理突出。当前,制约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因素较多。一是资金性质难定。村级财产管理混乱,资财名目众多,数额巨大,不同种类资金一起管理,涉案资金性质难以界定。二是法律适用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贪污和职务侵占等界限难以把握,涉案主体根据资金的性质由公安、纪委监委分别管辖,查办时需要区别开来,查办难度较大。三是由于村基层组织特殊的地位、人文环境、道路不畅,调查取证困难,调查取证费时费力;四是大多数群众和涉嫌犯罪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支持查办的意识不强,怕得罪人,对涉及切身利益也支支掩掩,不清不楚。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理论党性廉政教育,提升为民意识。通过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理论党性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引导村基层组织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核心意识,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真正成为农村基层致富带头人,国家法律的模范者。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党务政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财务管理。一是建立完善党务政务管理制度,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均在制度里运行,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制度之上;二是推进村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才能保证村民真正知晓党务政务村务财务状况;三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强化村两委班子的指导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经管、审计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项目、资金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提高反腐意识。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反腐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反腐意识,提高升农民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举报的时效性、针对性和真实性,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增强法律威慑。逐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查办力度,特别是对于当前矛盾比较突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比较重视,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项目,要深挖细查,从小案中挖大案,从个案中挖窝、串案,形成打击的规模效应。让有犯罪苗头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所威慑,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五)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提出预防建议。逐步强化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做好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工作。同时加强公安、司法、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涉农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加大查办案件,总结分析典型案例,深入基层以案释法,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建议,确保国家涉农惠民政策正确有效实施,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余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