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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谨防“工程上马,干部下马”
发布日期:2020-11-23 10:27:52    信息来源:双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坚决的贯彻执行,工程服务领域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社会关注的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尤其把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指明了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方向。但随着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不少手握“管理权”的干部就将手“伸向”建设工程,频发挪用公款,与管理服务对象存在违规“资金往来”等现象,“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已成为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亟待整治的现象。

一、表现形式

(一)职务之便,近水楼台先“借贷”。有的干部与负责建设工程的管理服务对象之间存在不正当的资金往来。“恰逢其时”,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干部正是经济困难、偿还贷款等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以此为理由,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恰逢其人”,干部借款的对象正是工程建设的管理服务对象。其实质就是部分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利用工程建设项目与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违反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

(二)只手遮天,套用资金作他用。一些干部“费尽心思”巧立名目,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违规套用项目建设资金,“违规不单行”,又将大把违规套取的“钞票”挪作工程款。

(三)目无法纪,违规私相乱收受。存在少数干部不能自觉抵制利益的诱惑,利用职权影响与他人进行交易,在项目采购、工程发包阶段扮演“斡旋”角色,帮助获取项目,收取巨额“介绍费”、“见面费”;为行贿方出谋划策,与施工方称“铁哥们”,收取好处费,收受高额“回扣”。

(四)费尽心思,总想公款变私财。一些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费尽心思“捞好处”,滥用审批权限开支公款,甚者自作聪明,以“借用”之名将单位内部资金挪作私用。

二、原因分析

(一)权利使用监管不到位,“钻空子”现象难除。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主抓项目建设的干部往往“一劳永逸”,负责督促项目建设推进的同时主抓竣工验收,“一条龙”负责的结果就是导致工程建设过程存在的违规违纪操作如“石沉大海”,难以发现和查处。此种监管缺失的工作办法“壮”了干部的胆,让不少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丢了党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心人”有机可乘。没有将“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非但进行集体讨论,更应该研究细化具体实施步骤、监管办法。有些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人员法纪意识淡薄,不能做到管住自己的同时“维护”资金安全,对于那些企图向资金“伸手”的干部不能形成有效的“挡风墙”,不能确保资金安全。

(三)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谋好处”成本不高。有些干部在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不收敛。有些干部丧失党性,将纪律、法律的约束抛诸脑后,在逐渐腐败的过程中,一门心思想着“赚大钱”,感觉自己只是“谋点小利益”,拉拢其他干部一起出谋划策,认为“天衣无缝”,就算运气不好走漏风声,也只是受到处分,对于自己来说不算大事,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权利监督制度,避免一人分饰二角。对于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做到全程监督,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表明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实效、监督不到位。负责项目进程的干部决不能参与验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项目推进过程中要建立独立监督员制度,对每个环节严防死守。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的监督”作用,在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紧盯重点领域,形成监督“合力”。

(二)执行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切断利益输送渠道。财务管理要依法依规,遵守程序,财务人员严格按照专人专用原则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大额资金使用要经过集体讨论,小额资金支出也要有理有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能“以权代规”,为“微腐败”开口子,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注重对财务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定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代训,增强预防腐败“免疫力”。

(三)坚持高压的案件查办力度,切实强化震慑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肃清干部队伍“问题户”,注重线索收集与运用,实现监察全覆盖,以净化修复政治生态为己任,持续释放“莫伸手,伸手必处”的信号,巩固越往后越严的态势,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仅打老虎,就连苍蝇也绝不放过”,出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案,点名道姓,形成震慑一片的效果。(李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