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印发的《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度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这其中的实效性,就是要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眼下,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而应落实在实际行动中,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这足以说明,有效的执行是制度生命的延续,是制度价值的体现,是制度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因此,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实效性,关键在于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真行动”。
首先,对于每个共产党员,“真行动”要“真学习、真入心、真入行”。主动学习制度,熟知制度内容,领会制度精神,增强制度观念;明确制度含义,承担制度职责,树立制度意识,强化制度原则;模范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带头落实制度,真正把制度转化为工作标准和自觉行动,体现制度的价值、延续制度的生命。
其次,对于执行者,“真行动”要“真态度、真执行、真严治”。“真行动、真问责”关键在人,人在《条例》执行过程中,重点要把握好一个“真”字。一方面,态度要认真,要正确对待,眼不揉沙;另一方面,执行要较真,防止问责时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的出现,要坚决兑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治。
再次,督促检查是“真行动”的保障。加强督促检查,是确保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着力运用好这一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出现不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情况都要承担责任。只有督促检查及时跟上,才能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地生根、发挥作用、见到实效。
总之,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手脚。《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深厚氛围和生动局面。(李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