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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热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2-10 10:10:58    信息来源:沧源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沧源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积极开展自学,并就学习感受进行热烈讨论。

“《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充分发挥了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给我们的信访工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举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信访室主任陈松林表示。

“作为在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立足岗位职责,切实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赵贵美说。

“《规则》的出台是党中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释放出强烈严管的政治信号。”正科级纪律检查员陈志敏说道。

“《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充分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的前提下,也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有效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可谓是两面兼顾。”正科级纪检监察员魏千翔说道。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规范检举控告秩序,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从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促进了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明确检举控告者、受理承办者、被检举控告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增强了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第八纪检监察室主任金梦说。

“以前部分群众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甚至存在‘有事找纪委’的片面认识,把一些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给信访工作带来不少的困难和问题。《规则》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内容,尤其是明确了不予受理事项范畴,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遵循。”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嵘声说道。

“《规则》着眼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肖卫祥说。

“《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充分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力,又对诬告陷害行为界定、处理进行了明确,同时建立了对被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机制。《规则》的实施,必将进一步畅通监督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县委巡察办第二巡察组干部郑友林说。

糯良乡纪检干事李艳红说:“《规则》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接待群众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举报更便捷、监督更有力。”(田思   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