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思想指引、实践发展,“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已经写入十九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去年底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对每种形态的情形进行细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有效防止腐败滋长,把反腐败防线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应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规制度要求,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来把握,理解运用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更好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谈话函询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实做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把纪律和规纪挺在前面,牢固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见人见事见细节,多渠道了解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心谈话、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病拖成大错、小病拖成大病。突出重点,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性。
其次要用好第三、第四种形态,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存量仍然不少,增量仍在发生,不收敛、不收手现象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一些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对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只有保持严的主基调,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才能形成强大震慑,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促进前方监督防线发力生威,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一体推进“三不腐”,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张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