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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观方面认定标准浅析
发布日期:2021-08-04 23:22:34    信息来源:永德

在涉黑涉恶“保护伞”惩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问题,成为惩治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准确认定“保护伞”,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行为人人权保护出发,“保护伞”的认定借鉴法律惩治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极为必要,这是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更是成熟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指导执纪工作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执纪工作法治化进程,将更好的体现国家对法益保护的根本性目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报应和预防相统一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追问。认为在犯罪问题上,行为及其实害(客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在刑罚的问题上,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教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利用宗教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行为人在自己处于一定条件下,即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选择实施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对定性量纪具有至关重要的关系。首先,确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违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违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任何违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其次,对某人行为定性和追究纪律责任,不但应要求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种有机联系表现在:一方面,人的客观上的行为活动,只有受到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和决定时,才是《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造成违纪行为产生的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则规定在《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当中,总之,在违纪行为构成中,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离开任何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就不复存在,这样,也就没有了整个违纪构成的存在,就不能为违纪行为定性,并追究纪律责任。法律上,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均可作为违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表现特征。违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违纪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明知故意犯;违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纪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明知可能犯。违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纪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违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纪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四种类型的主观方面表现均应该作为违纪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是故意范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违纪性意识的基础上实施的行为,才能作为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标准。否则,在涉黑涉恶“保护伞”的认定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将某些不应纳入“保护伞”而纳入“保护伞”处置的问题,也就是拔高认定标准或者降低认定标准的问题。


另外,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罚,更应该强调处罚的“改造目的”,违纪行为是过去式,处罚行为并不存在过多的现实意义,更多的意义在于教育人们不要再犯这样的行为。(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