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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04 07:30:00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近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发〔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员及时理解掌握《办法》内容,主动接受监督,现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要求,《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云南省2017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以及2017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要求,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结构

《办法》共十四条,为条款式结构,定义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概念,提出了终身责任追究的原则,突出终身责任追究情形,解决了责任追究主体、追究方式、追究程序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其中,第一条是制定依据,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概念和情形,第四条是终身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六条规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第七条规定了责任追究主体,第八条是责任追究方式,第九条规定了党员干部责任追究的适用依据,第十条规定了追究程序使用依据,第十一条是救济途径,第十二条是移送规定,第十三条是解释机关,第十四条是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关于责任追究情形。《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有以下四种:1.除特殊情形外,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2.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4.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二)关于责任追究对象。《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对象是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负有责任的人员,既包括领导干部,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在责任划分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直接责任或者其他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因为只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才有权限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而其他组织(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权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因此《办法》不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

(三)关于责任追究方式、程序和救济途径。《办法》充分借鉴吸收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方式,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政纪处分等。在责任追究的启动、调查、决定等程序上,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程序均有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在文本中不再具体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只规定在责任追究程序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对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四)关于追究党员重大行政决策责任适用规定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有些重大行政决策是由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作出的,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可能是行政机关干部也可能是党员干部,这就需要统筹考虑党员干部和政府公务员的责任,二者在责任追究主体、方式、对象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办法》以省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主要是用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的。《办法》第九条专门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涉及需要追究党员干部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实行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