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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工作
发布日期:2018-02-01 07:30:00    信息来源:临沧市纪委

近日,临沧市委制定出台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的工作程序及职责,有效地保障了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定》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巡察作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一项政治体检,作为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过程,作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抓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从自身做起,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工作。

《规定》明确,被巡察党组织的协调配合职责,对被巡察党组织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巡察组进驻后、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巡察期间、巡察反馈时等几个关键节点应当做好或协助巡察组开展的有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责任,对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反馈后应当做好的工作、主要负责人担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整改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分别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纪律与责任。

《规定》分为总则、协调配合、整改落实、纪律与监督、附则共5章26条。(周首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