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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市教体局出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办法50条
发布日期:2023-01-17 10:28:25    信息来源:派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为促进市教育体育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抓牢抓实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扎实推进教育体育系统纪律作风建设。近日,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根据有关党内制度和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了《临沧市教育体育局党组贯彻落实市委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从10个方面对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出了50条具体要求。

一、纪律作风

(一)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到基层调研,参与调研的科(室)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尽量避免多个领导同时或重复到一个地方、一条线路去考察调研,切实帮助基层出主意、想办法、解难题。

(二)统筹安排工作,大力改进服务。局领导及各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多指导、重服务、早安排、抓落实。提倡讲短话、讲真话、讲实话,汇报工作简洁明了,讲实情、报实数、举实例。

(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当天能办完的事情当天办毕,一次能办好的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基层工作请示及时研究回复,涉及多个科室的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办理或回复。

(四)严格执行单位考勤、请假外出报备及审批等内控制度,整治工作纪律,治理懒散拖沓、串岗闲聊、嬉笑喧闹及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整治未经允许缺席会议、请人代会、提前离会,会场上交头接耳、打电话、玩手机、打瞌睡等现象。

二、文件印发

(五)精减红头文件,严格控制发文。严格控制和压缩发文数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科学确定文件密级,凡能通过电话、传真、信息网络解决问题的不下发文件;会议已印发的局领导讲话不再发文。

(六)规范发文形式,严格发文审核。杜绝越级行文,力戒重复行文,压缩事务性公文。会议通知、临时性工作和一般性事务工作采取明传电报、电话、邮件和内网等途径布置;干部任免、资金下拨等文件尽量合并发文。

(七)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稿质量。除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规划类文件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基层单位上报的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篇幅控制在5000字、2500字以内;一般性工作会议贯彻情况,应以信息形式报送,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练。

三、会议活动

(八)严格审批制度,减少会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要报经主要领导批准。除全局性会议外,业务工作会议、各类座谈会、汇报会等一般不设主席台,确需设立的,只安排讲话领导和主持人就座。

(九)降低会务标准,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按预算控制会议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和住宿标准。召开各类会议须经批准,并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会议时间、接待标准。不得印发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文件资料,会场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不发纪念品、包、笔、笔记本等物品。

(十)简化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领导讲话控制在40分钟以内,不超过一个小时。汇报一般控制在15分钟,发言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除大型会议外,原则上不印发领导讲话材料,开门见山布置工作、研讨解决问题。

(十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十二)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市外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十三)严禁异地部门(学校)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经费管理

(十四)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十五)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及会餐,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烟酒、花卉、食品等物品(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十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十七)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十八)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十九)严格财务审核,杜绝铺张浪费。严格财务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消费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节油、节水、节电等节能指标,倡导低碳环保健康的工作方式。办公室无人时不开电脑、不开灯。办公费、邮电费、住宿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保险等公务消费一律用公务卡支付。

(二十)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必须经“三重一大”议事程序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信息化设备应以实用为主,不得超标准购买高价格、高配置、高性能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通讯设备等。

五、公务接待

(二十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含电话记录)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十二)实行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员数量,严防公务活动走形式、走过场。

(二十三)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十四)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在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十五)严格执行住宿标准。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住房。接待来客住宿安排在定点宾馆,不安排套间,宾馆房间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

(二十六)简化用餐形式。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除接待方案安排参与公务接待的驾驶员及必要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纳入用餐保障范围。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市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

(二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

(二十八)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二十九)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用公款安排到营业性茶室品茶,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十一)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六、办公用房

(三十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三十三)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三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十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三十六)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七、公务出差

(三十七)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十八)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三十九)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四十)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四十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十二)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八、公务用车

(四十三)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四十四)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四十五)严格规范管理,禁止公车私用。车辆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出车;临沧城区范围内一般活动不派车;严禁公车私用。单位公车凭开具的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出差在外需加油的凭发票按程序报销。

九、临时出国

(四十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十七)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四十八)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十、督查考核

(四十九)强化统筹协调,压减检查考核频次,从严控制督查检查总量,加强对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精简压缩一般性督查检查事项。科室下基层督查、检査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五十)优化工作评价标准和方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上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