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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精准确定问责对象 坚决防止问责泛化滥化简单化
发布日期:2022-10-24 09:27:58    信息来源: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一把利器,用好了可以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但是如果问责泛化滥化简单化,不但治不了病、救不了人,还会影响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2019年9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问责的实施提供了程序和实体上的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精准确定问责对象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直接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直接责任者进行了区分界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什么是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问责问的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由此可见,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都是间接责任,不是直接责任;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都是党的领导干部,不是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不属于问责对象。问责,问的是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者应当追究直接责任,处理的是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