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这样的结果都是我自己个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党性原则不强,理想信念不坚定,不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明知道公务人员不能经商办企业,还是报着侥幸心理以家人名义去参与经商办企业,受到处分。”甘某鸿说。
经查,2010年7月至2018年4月,临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二级警长甘某鸿,先后以配偶、亲属名义与他人合伙、合股开办了3个公司,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2022年2月,甘某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二级警长降为四级警长。
忠诚是立身之本,公务人员心存侥幸,对党和组织不忠诚,偷偷背着组织参与经商办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还有少数干部一边领国家工资一边想着法儿在外面赚钱,哪有心思为人民服务,这样的干部就该被处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甘某鸿受到处分是迟早的事。当公务员就不要去经商办企业,去经商办企业就不要当公务员,清清爽爽,义无反顾去当好公务员,做到讲规矩、知敬畏、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