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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图解监察法实施条例丨注意了,对这些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发布日期:2022-04-28 10:14:38    信息来源:双江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六节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让我们一起学习图解。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