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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图解监察法实施条例丨注意了,对这些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发布日期:2022-04-28 10:14:38 信息来源:双江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六节
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让我们一起学习图解。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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