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清风君》,我是临沧市双江县纪委监委的黄嫱,今天由我和大家来说一说哪些情形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辨认笔录对于确定审查调查方向、印证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十一节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辨认笔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一)辨认开始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二)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三)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但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四)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五)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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