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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出台办法严管纪检监察干部
发布日期:2020-07-20 17:38:45    信息来源:永德县纪委监委

“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很重要,在工作上要关心,在生活上要关爱,均要体现抓早抓小,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永德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研究出台《永德县纪委监委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暂行办法》时强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实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主体责任,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队伍,永德县纪委监委日前制定下发《永德县纪委监委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暂行办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压实部门负责人监管主体责任。

办法共十三条,普发至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办法》突出严管厚爱压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工作细化到部门,责任具体、细化到人,切实通过监管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办法》明确,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分管、领衔负责领导应当督促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并对分管、领衔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连带责任。同时还明确,专案组、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临时党支部书记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办法》要求,部门负责人应当动态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以及本部门管理的抽调、挂职、跟班学习、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作风状况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及时了解干部八小时外的情况。同时加强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应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廉政家访,及时掌握干部本人及家庭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另外,《办法》还规定,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径送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致使本部门党员干部被处理的,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