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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发布日期:2020-06-24 10:20:41    信息来源:永德县纪委监委

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处分制度,强化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面监督,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了处分范围,并且与党纪处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高度衔接,推进了政务处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6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的第三天,永德县纪委监委及时召开干部职工会原文学习。

该法不仅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工作指南,还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准则,我们要逐条逐句细读深究,在用本法指导好工作的同时,要对标对表,以法律的刚性要求,抓好自我反思自我整改,并防微杜渐。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徐连良在学习会上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性。

政务处分法注重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其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定性量纪保持高度一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同时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何跃龙领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后和大家交流了体会。

之前,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如某些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组干部,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县纪委信访室主任甘树青谈到,本法的条款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不但要受到行政处分,还要被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这样有利于规范小微权力的运行,减少微腐败的发生。

该法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主体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结合所学有法必依,依法办案。县监委委员杨丽娟说道。

以往存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幅度不统一、处分依据零散甚至不尽一致等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显然更科学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宝忠菊表示。

永德县纪委监委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近期学习的重点,通过自主学、集中学,支部会、学习会,室部间交流讨论、以案促学等方式不断将学习引向深入。(李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