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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出台最严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3 07:30:00    信息来源:临沧市纪委监委


“严禁用公款、私款或者接受邀请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严禁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

近日,沧源自治县出台《沧源佤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是最严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旨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办法》提出“三十一个严禁”,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对纪检监察干部明确规定,要求做到令行禁止。

《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执行自律规定情况、执行改进作风规定情况和遵守《办法》中“三十一个严禁”的情况。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请示报告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查访回访制度、信访每件必核制度、外出报告制度。着力构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监督管理格局。

《办法》要求县纪委组织部每年与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内部监督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定期与分管工作人员谈心,交流思想。县纪委组织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查访和回访,并根据查访和回访情况撰写情况报告报主要领导审阅后存档。

《办法》指出,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以及调整岗位、调离本系统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分管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