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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出台《奖励办法》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发布日期:2020-10-21 09:08:10    信息来源:凤庆

        日前,凤庆县制定下发了《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奖励群众实名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办法》明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给予奖励。同时明确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的、以单位、组织名义提供的检举控告等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通过明确奖励范围标准、奖励程序、奖励金额,切实增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拓宽发现问题线索渠道,严查群众身边的违纪违法问题。

       对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给予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金额控制在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对无没收或追缴财物的,酌情发给奖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有特别重大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可适当超过规定金额的20%-50%。对同一问题有多人检举控告的不予重复奖励,最先举报或对案件查办贡献最大者为奖励对象;对联名检举控告或数人同时对同一问题提出检举控告的,均视为同一检举控告人,按一案一奖向检举控告人平均分发奖金。

         奖励的审批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奖励实名检举控告人员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对有特别重大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奖励事宜自案件审查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奖励的实名检举控告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为打消检举控告人担心被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办法》要求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实名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表扬,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泄漏检举控告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杨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