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记,你们上报的关于群众反映村支书鲁某某的办理情况报告中,有的问题还查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核实并把办理情况报送联系你们乡的纪委常委领导和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审核把关 ……”在收到乡(镇)办案人员报送的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时,永德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工作人员及时向办案人员指出了其中的问题。
这是该县纪委县监委加强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落实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和《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结案办法(试行)》 的一个缩影。
针对各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办理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按期结案率不高、查实率偏低、处理不到位等现象,永德县纪委县监委制定出台了《 永德县纪委县监委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结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交办督办件受理条件、处置方式、办理时限、报批程序以及结案要求,重点对交办督办件的审核把关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乡(镇)纪委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交办件办结后,拟上报的办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并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或领衔(联系)负责常委(委员)审核把关。经相关领导审核把关后,再将办理情况报告上报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信访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呈报信访室领衔领导和分管副书记审批,签批《信访举报交办件了结呈批表》。经审核批准同意结案的,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反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报告以正式公文书面上报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的协作配合,有效提高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案能力,提升全县信访举报件的初核质量和时效,同时强化信访举报件的督办协办,更好地解决各部(室)在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的衔接问题,推动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甘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