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2019年9月因无证驾驶及酒驾而受到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党组应该给予其本人相应处分,但没有看到处分材料。”镇康十五届县委第三轮巡察第二巡察组在巡察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时,组员小余向组长汇报到。
“2019年,镇康县严厉整治公职人员酒驾醉酒行为,按规定党组应该给过他处分。”第二巡察组组长带着疑惑,一边让组员调阅相关资料,一边与县市场监管局班子成员及其本人开展谈话了解情况。
“当时,对这类干部职工的酒驾醉酒问题,我们以为公安局处罚过就行,因此就没有研究给他相应处分。”谈话中,该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一名班子成员解释说。
了解事情原委后,第二巡察组随即召开组务会,针对该问题展开讨论。
“杨某是一名普通机关工勤人员,也不是党员,发生违法行为时并未行使公权力,所以他不是我们的监察对象。”
“县纪委监委是从2019年4月开始探索建立与公安局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当时,一般酒驾问题不作为问题线索移送重点,因而未收到这条线索。”
“现在我们巡察每次启动前都会提前致函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等单位,对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问题线索提前‘探照’。”
“公职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相应处理,任何人不能例外,处分不得‘留白’!”
会后,第二巡察组立即把该问题向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反馈,要求立即整改。
“这件事反映出我们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得不实不细,在干部职工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问题。”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说道。
2022年12月27日,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按照“边巡边移、边巡边改”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了杨某警告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反馈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之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杨某受处分期间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进行了调整。县纪委监委协同县公安局重点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在职在岗的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发生在2020年前的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大排查”,未发现相关问题。
“纪法权威在一时一事中维护,纪法意识在一点一滴中积累,没有任何人可以游荡在纪律处分之外!”第二巡察组组长表示。(罗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