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县干部担当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近日,沧源县结合2016年印发实施的《沧源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对象覆盖面,其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乡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编制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岗教师、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工勤人员、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公安协警、辅警等人员)。同时,《细则》在对干部职工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结果运用,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一年之内累计2人次及以上人员受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有新转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易黎 徐嵘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