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沧源自治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纪委决策部署,不断坚定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自觉,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生态环境。
牢牢压实“两个责任”。县委带头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每年通过专题安排部署、层层签字背书、制定责任清单、约谈提醒警示、季度检查考核,以刚性措施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构建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传导延伸落实的责任体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共18人(次)因责任落实不力被追责。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出台《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政府系统各单位,包括乡(镇)政府班子每季度定期召开1次分析研判会,分析存在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制度》等,进一步压缩行政成本,防范廉政风险。
持续用力纠正“四风”。加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在精文减会、公务接待、国内差旅等多个领域持续发力,建立约谈提醒、自查自纠、定期汇报、督查暗访等具体措施,形成了节前警示提醒、节中明察暗访、节后查处曝光的监督落实机制。2013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监督检查108批(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起,处理3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5人,问责8人,其中: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9起15人、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6起10人、收送礼品礼金1起1人、收受红包2起2人、大操大办4起4人。
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执纪观,制定出台《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方案》,运用纪律审查戒尺,坚持提醒挽救在前,严查重处在后。“严查”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别是加大对挪用扶贫资金、惠农资金、征地拆迁资金等的惩戒力度。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7件(次),立案查处142件15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56人,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处理1人;其中:乡科级39人,一般干部18人,其他人员100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5人。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70起,处理80人,其中扶贫领域26起、惠农领域6起、集体“三资”管理领域3起,给予党政纪处分70人,问责9人,其他1人。
突出加强警示教育。突出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教育。累计开展党性党纪党规学习教育22期(次),举办主题宣讲100多场次。先后2次举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分批组织1085名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8次组织663名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公开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认真执行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约谈全县领导干部1000余人次;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97名县管党政“一把手”在县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实现十二届纪委届内全覆盖;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共开展任前廉政谈话346人次;推行领导干部外出和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让干部讲政治、懂规矩。充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县各级各部门共“咬耳扯袖、红脸出汗”500余人(次)。
发挥巡察利剑作用。自2016年底启动县委巡察工作以来,先后组建8个巡察组,开展三轮巡察,共巡察单位13个,发现问题144条,移交问题线索27件,立案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延长预备期1人,通报问责3人,函询2人,提醒谈话1人,约谈1人,批评教育1人,挽回经济损失97.69万元。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成县纪委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实现了机关行政编制数不增不减,从事主业的机构和人员均过半的目标要求,调整配强了执纪审查力量。重视对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先后调整纪检干部51人次,其中提拔任用27人次、交流24人次。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将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65个精简为13个。制定出台了《乡(镇、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县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把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要求制度化、具体化。
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坚持严字当头,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先后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重申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灯下黑”。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纪检干部岗位调整报批和任免程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乡(镇)纪检组织建设。( 陈志敏 赵贵美 魏千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