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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出台《办法》实现股(所)级干部任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全覆盖
发布日期:2017-03-17 07:30:00    信息来源:临沧市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和县直部门任用股(所)级干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工作,严格把好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党风廉政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参照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程序,沧源自治县创新制定出台《沧源佤族自治县股(所)级干部任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拟任用的股(所)级干部,主要指乡镇各站(所、学校)、县直部门内部各科(股、室)负责人。明确了任用股(所)级干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的程序,规定对乡(镇)拟任用的股(所)级干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要将《沧源佤族自治县拟任用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送乡(镇)纪委征求意见。对县直部门拟任用的股(所)级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或班子会讨论前,要将《沧源佤族自治县拟任用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送所联系的县纪委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组)征求意见。乡(镇)纪委和县纪委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组)在收到《沧源佤族自治县拟任用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后,需及时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告,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单位部门提供掌握的拟任用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办法》对应暂缓任用和不宜任用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应暂缓任用的情况为收到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不宜任用的情况为: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违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受到党纪处分按规定不得任用的,或受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处理,按规定不得任用的。征求意见的乡(镇)、县直部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拟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结合岗位实际,决定是否任用。

《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征求意见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拟任用干部的姓名、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办法》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党委(党组)或主要负责人责任。

《办法》的制定出台,填补了对股(所)级干部任用的监督空白,实现了干部任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全覆盖,对进一步优化选人用人机制提供了保障。(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