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内监督,加大农村党员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今年1至4月份,永德县纪检机关对违法生育的农村党员进行立案查处,共立案8件9人,其中超生4件5人,未婚先育4件4人,涉及村“两委”党员干部2人。通过加大农村党员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不断警示广大农村党员遵纪守法,汲取教训,以此为戒,努力营造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群众满意的良好社会氛围。
上下联动织密“监督网”。县、乡(镇)纪检机关从信访举报、执法监督、专项督查、网络舆情等渠道,搜集、梳理、排查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问题线索,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县、乡(镇)纪检机关加强与卫计系统、村“两委”和组干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资源互动共享,同时通过查阅乡、村两级人口与计生台帐,与组干部走访核实,锁定违法生育的农村党员对象,实现对农村党员违法生育“模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常态化。
乡案县审严把“审核关”。乡镇纪委查办的农村党员违法生育案件与其它案件一样,调查终结后必须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移送县纪委案审室审理,审结后提出审理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再由乡镇纪委根据审理意见,按照程序和规定由处分单位下达处分决定。
结果运用严把“纪律关”。凡是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三不得”加以约束,即: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违法多生育的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李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