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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发布日期:2015-10-28 07:30:00    信息来源:临沧市纪委监委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类线索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临沧市纪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对谈话函询办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推进谈话函询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适用范围。切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明确了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问题线索:一是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二是反映笼统、不具体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主要方式。谈话函询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保障纪律审查安全。主要方式包括:一是发函由被放映人作情况说明;二是由市纪委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与被反映人谈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谈话和函询工作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结合开展。

方法步骤。对谈话函询的工作方案、报批程序、责任单位和主办人员、工作流程、登记管理、处理意见、建立廉政档案和备案工作、安全组织措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今年以来,共谈话函询23人次,澄清反映失实问题线索46件。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要时间节点,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22起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和通报,使各级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