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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出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25 09:31:18    信息来源:镇康

日前,镇康县出台《镇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强化对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对象是承担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各级党组织、各级各部门以及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遵守疫情防控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员干部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12种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同时,鉴于镇康特殊的地理位置,偷渡是“外防输入”的最大风险,口岸、隔离留观点、定点医院等重点场所和境外回流人员等重点人群是“内防扩散”的最大风险,《办法》规定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发生偷渡事件,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全流程闭环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输入、扩散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办法》还对责任追究实施的主体和责任追究结果运用进行了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于组织关系不在镇康的,由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将相关情况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地(单位)党组织或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取消当年度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疫情发生以来,镇康县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疫情防控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和“偷引带”等违纪违法问题,共对33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镇康地处边境,面对严竣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有必要对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方式等进行明确。”镇康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曹满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