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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 对做实做细监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1-04-07 09:31:06    信息来源:凤庆

“教育、监督、保护、惩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在四种基本职能中,“监督”是第一职责,是抓早抓小的关键,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监督工作千头万绪,内容繁多,不具备可复制性,但抓住重点就等于找到关键。如何做实、做细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监督的精准度、有效性和持续性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做好以下几点很关键。

聚焦职能定位,突出重点压实责任。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把讲政治摆在首位,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常讲“政治课”、常念“紧箍咒”,真正让政治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因此,要突出监督重点,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抓实监督工作,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打好“三大攻坚战”、民生保障等工作强化监督,同时,严格督促各主责部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再监督再检查。

  注重分析研判,突出监督针对性。精准监督、精准发现问题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一方面,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信访、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团结协作、信息互通,对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作出精判断;另一方面,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与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办和乡镇纪委之间的沟通联系,注重信访举报形势的分析,科学研判形势,注重全局性、地区性的问题,确保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强化跟踪问效,推动问题有效解决。监督工作的价值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并对单督促整改,有必要的时候进行现场督办,针对多次督办仍无效果的,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逐项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假装整改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是,要严肃追责。

 用好“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不敢不能不想。准确把握运用执纪“四种形态”,是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基本职能一以贯之的关键。实践证明,如果监督不力就很难发现问题,如果没有惩治作后盾或惩治力度不够,教育就不会有触动,制度就不会有威力和约束力。因此,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加大案件曝光力度,用身边事震慑身边人;强化“不能腐”的约束要扎紧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强化“不想腐”的自觉要入脑入心,常态化开展党性教育、警示教育和政德教化,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说,“四种形态”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载体,它’既体现惩前毖后、又体现治病救人,既有威慑力、又有感召力,一边连接着‘不敢’、一边连起‘不能’和‘不想’,因此,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规、纪、法的衔接贯通。(杨成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