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临沧市永德县纪委收到反映司法局原局长顾某某调离岗位时将单位公物一并带走占为己用的问题线索。
根据线索,永德县纪委依规依纪对其进行核查。经查,2016年4月,顾某某由永德县司法局调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时,违反有关规定将原本属于县司法局所有的电脑、摩托车、摄像机等价值近5万元的公物一并带走,私自占有使用。直到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2月16日,他才分批将占用的公物全部归还县司法局,占用时间达16个月以上。
“我做法律相关工作30余年,却还没有意识到纪严于法,没有完全把纪律挺在前面,总认为自己过去参与处置了许多县上的社会矛盾热点问题,做了很多工作,借用单位配置给自己的办公用品,大多也是为了工作,且这些物品在单位都有登记,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基于这种侥幸心理,我长期占用了公物,对原单位开展某些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直到纪委办案人员找我了解情况,我才意识到我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放松了警惕,违反了党的纪律。”面对办案人员,顾某某悔恨地说道。
顾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占据原单位公物归个人使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违反了廉洁纪律。县纪委根据相关纪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世间没有后悔药,知错即改才是真。出现这种情况,我非常后悔。我对不起组织和领导,也对不起原单位的信任。我一定记住这个惨痛的教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改正,深刻反省,全面认识危害,严格要求自己,决不再出现此类情况,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干部。”在对其宣布处分决定时,顾某某当即表示服从组织的处分决定。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廉洁纪律,遵守制度,握紧戒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对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我们将持续高度关注,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永德县纪委负责人介绍道。(宝忠菊、孙阳俊)